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抵押權的時效

問:朋友他有設定給我95年到期,到時候他的產權被處分的話,我是不是有優先權?我是第一順位,朋友85年跟我借的,設定到民國95年為止。

答:那還有五年的時效。

問:所以就是在五年之內,只要我沒有延期或塗銷的話,就是有第一順位的優先權?

答:對,到期的話你要趕快實行你的抵押權。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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