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曉欣日前自墨西哥旅遊回國,回國後出現高燒、咳嗽等感冒徵兆,經醫師向主管機關通報為新流感疑似病例:
一、 疑似感染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處置: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二、 如確診為新流感則主管機關將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又曉欣如被施行隔離治療,主管機關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曉欣或其家屬;且曉欣於施行隔離治療所生之費用,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
三、 如曉欣確定感染新流感,卻違反主管機關之指示,以至於感染於人,曉欣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
四、 與曉新同住之家人,同班上課之同學、老師,及曾接觸過之人之處置:
(一) 主管機關對於與傳染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二)違反前開主管機關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及其他必要之處置之命令者,除主管機關可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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