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 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九十條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情形(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 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九十條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之情形(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鋪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公告或標誌者。
二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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