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這波景氣大蕭條的寒冬,不只有台灣國人因此走上絕路,國外許多有名企業家或富豪也因瀕臨破產而自殺新聞也屢見不鮮,自殺所引發之法律問題將分述如下:
一、 自殺死亡在民法上所產生之問題:
(一)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自殺死亡結果將生關於該人之民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消滅,例如該人之財產不再屬於該人,而成為所謂遺產;反之,該人債務亦將因繼承人繼承而使繼承人承受該債務之新債務人,但繼承人有權利決定是否繼承,若繼承人不願繼承,則該筆債務將因債務人死亡而無法請求了。
(二) 依民法第1147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自殺導致死亡結果時,繼承之法律關係也已啟動。惟繼承人得於法定期間內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二、 自殺行為在刑法上可能產生之問題:
(一) 刑法第275條第一項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者、或者受自殺者請託或得自殺者允許而殺之者,其行為將受刑法論以本罪。例如,張三欲自殺,李四受其囑託亦為張三自殺準備農藥供其飲用,李四之行為可能構成本罪。同法第二項規定未遂亦罰之,因此,若張三獲救未生死亡結果,李四亦成立加工自殺未遂罪。
(二) 另承上問題,如謀為同死,生還者之法律問題為何呢?依該同條第三項規定謀為同死者免除其刑。張三、李四共同燒炭自殺,但李四獲救而張三死亡,李四對於與張三共同自殺之行為,亦將可能成立加工自殺罪,惟僅免除其刑,罪名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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