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電腦程式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之一,而完成該電腦程式之人即屬著作人,其對於該電腦程式著作即享有著作權,尤其是著作權法第22條之「著作重製權」,合先說明。
二、本案小宗於電腦主機上安裝作業系統及各種電腦程式的行為,即屬於重製之行為,倘入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而重製電腦程式(如使用非正版授權之軟體),此即為侵犯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除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尚須依同法第91條負刑事責任,最重可能處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再者,本案小瑋是否亦應負相關責任?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5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亦視為侵害著作權。據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則本案小瑋若非為營業使用,則應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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