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社區高樓住戶扔廢棄物 法院准強制遷離】

據新聞報導,台中市一社區高樓層住戶長期從住家向下拋擲玻璃、金屬瓶罐、穢物等其他廢棄物至該社區中庭,且其亦曾數次破壞社區內公共設施,導致社區內其他住戶人心惶惶。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發函促請該住戶限期改善未果後,其管委會遂依法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以保障其他住戶之權利;日前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該住戶應自該社區遷離。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或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如有違反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且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情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驅離。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務必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相關規定,以共同維護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並提昇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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