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借名登記的法律概念】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參照)。

由此得知,實務上是以借名人是否就該財產具實際管理、使用、處分等權利,作為判斷是否為借名登記之依據。因此,一般而言,訴訟過程中主張借名登記之一方,必須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通常須舉證自己係實質的出資人與所有權人,而倘其無法舉證,即可能敗訴。

綜上,提醒大家為借名登記時,雙方當事人應於借名登記之初,即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免日後衍生訴訟糾紛時,借名人因舉證之困難,面臨敗訴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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