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得知,實務上是以借名人是否就該財產具實際管理、使用、處分等權利,作為判斷是否為借名登記之依據。因此,一般而言,訴訟過程中主張借名登記之一方,必須就其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通常須舉證自己係實質的出資人與所有權人,而倘其無法舉證,即可能敗訴。
綜上,提醒大家為借名登記時,雙方當事人應於借名登記之初,即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免日後衍生訴訟糾紛時,借名人因舉證之困難,面臨敗訴之結果。
綜上,提醒大家為借名登記時,雙方當事人應於借名登記之初,即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免日後衍生訴訟糾紛時,借名人因舉證之困難,面臨敗訴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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