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騎電動腳踏車酒駕 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據新聞報導,台中一名林姓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與機車發生擦撞,事後警察將林姓男子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另按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電動腳踏車」既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慢車」,亦是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動力交通工具」之一種,因此,新聞中男子酒後騎電動腳踏車,除會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外,亦可能因而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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