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雞、鴨、鵝等動物屍體不得任意棄置】

近日禽流感疫情再起,中南部地區傳有業者任意棄置雞、鴨、鵝等動物屍體之情事,相關單位除已依法裁罰外,並將之採樣送檢。

業者任意棄置雞、鴨、鵝等動物屍體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另,如其係有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情形,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同舍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動物防疫人員為鑑定病因,得令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將其隔離繫養,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但依動物傳染病之可能潛伏期間,有延長隔離繫養期間必要者,不在此限。」倘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揭規定,擅自將動物移出場外,按同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且若因前開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提醒業者發現飼養之家禽因患或疑似罹患傳染疾病或病因不明死亡等情事,應主動通報相關單位,避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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