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按現行刑法規定,聲請假釋之要件為:
(1) 受徒刑之執行,
(2) 有悛悔實據,
(3)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符合上開三要件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惟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關於假釋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修法時,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設所謂三振條款,明定「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重罪之累犯)」、「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即特定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等),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具備前述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假釋。
(1) 受徒刑之執行,
(2) 有悛悔實據,
(3)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符合上開三要件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惟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關於假釋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修法時,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設所謂三振條款,明定「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重罪之累犯)」、「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即特定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強盜罪及擄人勒贖罪等),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具備前述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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