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所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有限期間為一年以下,於其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本次修法,前開規定業經修正,按現行法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修正提高為二年以下,於其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延長之,而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亦修正為二年以下,且放寬延長聲請的次數限制,不再以聲請延長一次為限。
綜前所述,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被害人應儘速通報相關單位並即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再次遭受家暴。
※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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