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他人信件可能成立刑法妨害書信秘密罪。按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條文所謂「開拆」,係指破壞封緘而開啟封緘物品之行為。「封緘」,係指施以外皮包裝並閉合其封口,使一般人無法由其外觀知悉其內容之行為。職此,新聞中妹妹未得兄之允許,擅自拆閱其之密封信件,已違反前開害書信秘密罪,依法得處拘役或三千元(即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刑法妨害書信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須經由有告訴權之人(通常即被害人)對行為人提出告訴,檢方才會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擅拆他人信件有觸法之可能,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綜上所述,擅拆他人信件有觸法之可能,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