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制止婦女哺育母乳,可能涉犯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法律責任。按該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且又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倘有違反上開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準此,新聞中婦人制止媽媽於捷運車廂內哺育母乳,其行為已違反前揭規定,依法得予以裁罰。
綜上所述,婦女有權利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行為,並不受任何人禁止、驅離或妨礙,倘有違反之情事,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不得不慎。
綜上所述,婦女有權利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行為,並不受任何人禁止、驅離或妨礙,倘有違反之情事,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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