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係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即「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乃民法為保障承租人之權利,明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後,縱其另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而不影響其原有之權益。
惟,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出租人有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租賃契約,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上開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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