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吳姓男子持刀砍傷警察之案件,日前就該男是否應受羈押一事,鬧得沸沸揚揚。據悉,檢察官第一次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時,法官審酌男子犯罪後自行到派出所投案,難認有逃亡之虞,而准其以新臺幣30萬元具保代替羈押。嗣後檢察官於昨日再度向法院聲請羈押,補充提出其有逃亡之虞的相關事證加以釋明,經法院審理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
有關羈押的法律要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可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是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2)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重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而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所謂「預防性羈押」,是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之罪(例如:刑法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是以,羈押被告除須符合上開各羈押之法定原因外,亦應具備羈押之必要性,故倘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羈押之法定事由而無羈押之必要者,法院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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