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台中一名婦人酒後駕車外出玩精靈寶可夢,未料,途中遇警察攔查,經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其酒測值為零點二四,雖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罪)之標準,但仍已涉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罰則。
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情形,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汽車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有關刑法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部分,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情形者,依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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