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謊報房屋所有權狀遺失申請補發 恐涉刑責】

常見有民眾明知房屋所有權狀係由他人保管並未遺失,卻為取得該房屋之權狀,向地政事務所謊稱權狀遺失,進而申請補發,然此舉可能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準此,行為人如果明知房屋所有權狀是由他人保管並未遺失,卻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權狀遺失後,填具申請書、切結書等文件,申請補發權狀,使不知情之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其所填具之文件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管之文書上,並於公告期滿後獲得權狀之補發,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就權狀發給之管理正確性及保管權狀之人,行為人會成立前揭之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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