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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法訊
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留家中】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命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另,值得注意的是,除上開罰則外,照顧兒童之人,若將兒童獨留家中,使其不慎發生意外導致受傷或死亡,照顧者亦可能涉及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之刑責,前者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後者依法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讀者莫將孩童獨留家中,避免不慎發生意外,導致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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