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虐童事件頻傳,今日來談談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的聲請。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遭受家庭暴力行為的被害人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假使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倘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而待法院准許核發保護令後,相對人即應遵循保護令所載內容,如有違反相關禁止內容,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被害人除首重自身安全外,應於事發後第一時間內保全證據,即時報警備案,並到附近醫院驗傷,避免日後因為證據滅失,導致妨礙保護令之聲請。倘若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傷害,務必即時求助,切莫隱忍,避免造成施暴者得寸進尺,導致日後傷害之加深或擴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