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準此,行為人如果明知房屋所有權狀是由他人保管並未遺失,卻向地政事務所謊報權狀遺失後,填具申請書、切結書等文件,申請補發權狀,使不知情的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其所填具之文件後,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管之文書上,並於公告期滿後獲得權狀之補發,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就權狀發給之管理正確性及保管權狀之人,行為人會成立上開犯罪。
綜前所述,提醒讀者莫以身試法,避免觸犯刑事責任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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