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 星期三

【遇警攔查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 恐涉妨害公務罪之刑責】

據新聞報導,日前新北市警察進行晚間巡邏時,發現一對男女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詎料,男子從口袋裡掏出證件時,被警察發現身上藏有毒品,男子當場丟棄毒品,與警察扭打企圖逃跑,最後男子被制伏,本案依毒品、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男子遇警攔查與警察發生扭打,可能涉犯妨害公務罪。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依同條第4項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行為人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依法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帶一提,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民眾(即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述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民眾(即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民眾(即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莫以身試法,避免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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