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

【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概念】

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如無特別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然而,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倘夫妻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原因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即會涉及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就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應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而為避免在具體個案下,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會出現有失公平的情形,民法亦明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且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最後,應該特別注意的是,依照民法的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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