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8日 星期五

【代筆遺囑缺少遺囑人簽名或按指印無效】

據新聞報導,一名婦人生前請律師製作代筆遺囑,詎料,婦人過世後該遺囑因缺少婦人的簽名或按指印,而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對於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嚴格之明文規定,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以下就各種遺囑的要件簡單說明: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其以按指印代替。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前述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代替。

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以下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但要注意的是,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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