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1日 星期二

刑事案件上訴二審時,法官判刑可能比一審還重嗎?

阿強日前因傷害案件被一審法官判刑一年的有期徒刑,阿強不服提出上訴,但是阿強的母親擔心兒子上訴,倘若二審法官經過辯論後認為阿強應加重刑責,反而改判更重的刑責,這樣上訴豈不是對上訴人不利?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刑事訴訟法中,為調和裁判之妥當性以及法之安定性,因此設有審級制度,當事人對於判決未定讞而仍有不服的話,可以透過上級審請求救濟。

上訴目的分為「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的情形,係由原告提起或由行使公訴權的檢察官。另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多為被告本人,上級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條均與原審相同之情形下,上訴審法院對被告處刑之判決,不能較下級審為重,否則不僅與被告上訴的目的不合,亦使被告無法充分利用上訴之制度,而使審級制度設計之功能大受減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例外的是,當被告對裁判不服而上訴時,但第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所引用之法條錯誤,而變更引用之法條,而且二審法官所引用之法條,其法定刑高於一審判決所引用之法條,經由上訴審法官於法定刑內自由心證裁量如何量刑後,此時,上訴之被告即有可能被處以較原審所處為高的刑期。

因此,阿強媽媽可先詢問法律專業人士之意見,如就該案無引用法條錯誤之情形,則不必擔心上訴之後會加重刑責,被告阿強不服一審法官做的判決提起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二審法官經過事實審理後,不得改判比一年有期徒刑較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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