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1日 星期二

遺棄子女是觸法的行為

近年來,社會新聞常會出現狠心父母惡意遺棄小孩的社會案例,小華住的社區裡也發生了類似不幸的事件。鄰居叔叔因為與太太離婚後,意志消沈,天天酗酒無法工作,某日因為兩歲的女兒吵鬧,鄰居叔叔一氣之下,開車載著女兒到母親居住的大樓下,丟下女兒便離去。對於鄰居叔叔的行徑,法律是否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由於兩歲的幼童在社會觀念中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因為年幼無謀生能力,也無法獨立照顧自己,且父母依法有扶助、養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倘若將年幼子女棄於公眾場合即行離開,年幼子女脫離父母親的照護,容易發生危險而危及生命身體安全。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條前段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且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亦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本案例中的父親將兩歲幼女留在母親住處樓下,既使父親辯解是把女兒送到母親住處,但因幼女並非實際上有處於他人保護中,故仍無法免除遺棄罪的刑事責任。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這位父親也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依該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另外,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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