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隨意虐待動物,有法可罰!

平日愛狗的小毛常常協助辦理流浪動物認養的工作,前幾天帶著家裡的愛犬妞妞到附近公園散步時,發現鄰居張老伯正拿著棍子打他所飼養的狗,小毛前往制止,豈料張老伯一氣之下還追打妞妞,導致妞妞的後腳骨折。看到愛犬被虐,小毛既生氣又難過,來信詢問對於張老伯的行為,法律有無相關的處罰規定?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我國特別制訂動物保護法,舉凡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和寵物之管理等,均列為該法所規範的重點。在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以及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倘若有違反上述行為者,可依照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處行政罰鍰外,並可依照該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因此,當小毛發現有動物被虐的情況時,可以通報警察單位或是請主管機關協調並依法處理。

至於張老伯打傷妞妞的行為,可能構成毀損罪,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小毛可以向張老伯提起毀損罪的告訴,並且請求賠償妞妞的醫藥費。唯該條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小毛需主動提起刑事告訴,檢方才會受理。

雖然動物在法律上並沒有自主的權利,但是社會基於同情心以及尊重生命的原則,制訂了保護動物的相關法規,許多民間團體亦努力推動流浪動物保護以及認養等活動,期盼能夠喚起社會大眾的愛心,尊重每一物種生存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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