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所謂郵購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的交易型態。因此,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郵購為特種買賣型態之一。關於郵購買賣的特點說明如下:
一、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
二、郵購買賣為新型式的傳銷方式,由於郵購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僅能參考郵購目錄上的圖片及說明,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
三、郵購買賣主要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的情形。而與消費者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予消費者之一般買賣郵寄不同。
因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小寶的媽媽一旦買了郵購上的商品,對於商品有瑕疵或是實際商品與當初郵購目錄內容不同者,均可退回商品或是寄發存證信函給廠商,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且返還價金。
另外,倘若商家在郵購目錄上載明商品不得退換,或是規定許多限制退換貨的條件,亦依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為無效。消費者均可以主張該規定無效,並且要求該郵購公司儘速辦理退換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