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隨便誇大商品廣告,業者須賠償消費者!

佳葦因為體型較胖,從小就常被朋友們和路人取笑身材。進入青春期的她也開始在意起旁人的眼光,看到電視廣告上許多令人眼花撩亂的瘦身產品廣告,佳葦也跟著訂購了兩台廠商號稱短時間內保證有效的按摩體脂器。誰知,才用了三個禮拜機器就已經壞損,而身上的脂肪依舊不動如山。佳葦既失望又難過,認為商品與當初業者廣告不符,有種被欺騙的感覺。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外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促銷過程中廣告不實,非但違反公平交易法,亦同時構成消保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消保法對於商品廣告的規範,與公平法上廣告不實的概念,均是賦予業者應對廣告內容負承諾保證的責任。

既使商品的瑕疵與廣告無關,但該商品仍欠缺其客觀上、價格上應有的效用或價值,而與買受人的認知有所差距時,雖非廣告不實,但業者仍應對消費者負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對於民法上的商品瑕疵,消費者得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又倘若商品欠缺當時廣告的真實,則依消保法規定,賣方業者需負無過失責任,消費者可請求一至三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