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進口商品有瑕疵,進口商也應負責!

阿輝向某車商購買進口車,嗣後該車種在國外因發生機械故障問題而被原廠回收,但是台灣進口車商卻沒有任何回收的處理。結果上禮拜阿輝行駛在高速公路時,車子也發生了同樣的機械故障問題,導致阿輝身體受傷及車子毀損。阿輝認為車商未善盡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阿輝可以向車商求償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所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而在同條第四項亦規範了商品輸入業者,也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縱使商品輸入業者主張其非商品製造製造人,無法監控商品製造過程是否有瑕疵,仍不能免責。

除了民法規定外,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同法第九條也規定到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最重要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更進一步規定了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因此,水貨商的責任等同於上述提到的「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或買受人因使用產品所生之損害負賠償義務,必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回收商品或進行必要的處理,否則消費者可透過法律程序救濟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