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9日 星期五

訂婚又毀婚,負心漢有何法律責任?

小布與小珍愛情長跑已經七年,在七週年紀念日時小珍總算答應了小布訂婚的請求,並且收受了乙只鑽戒作為訂婚禮物。孰料,在那之後,小布竟然劈腿與小莉交往,兩人甚至也達成訂婚之約定,而小珍在發現前開事實後,難過得將籌備已久的訂婚喜宴取消,並且傷心欲絕、天天以淚洗面,試問,本案之法律關係如何?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一般俗稱之「訂婚」,民法上謂為「婚約」。原則上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即可成立婚約,而並不需要有書面或作任何形式上之登記。因此,本案之中,小布與小珍的婚約不但有效成立,就連小布與小莉的婚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 然而小布在與小珍訂立婚約後,竟然又和小莉訂立了婚約。此時小珍即得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小布主張解除婚約。此外,小珍因取消訂婚喜宴所受的財產上損害(如先支付予餐廳的訂金或必須負擔之違約金等),小珍可依民法第977條第1項規定,向小布主張損害賠償﹔又因為小布劈腿,導致小珍傷心欲絕、天天以淚洗面,此應可認定小珍受有精神上損害,故小珍亦可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定向小布請求精神上之賠償,至於賠償金額多少,雙方若無法協議時,則必須由法院依個案斟酌。

三、 最後,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雖然小珍在本案並非是可歸咎的一方,然而婚約一旦解除,小布亦可依前開民法規定向小珍請求返還作為訂婚禮物之鑽戒。


註:

【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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