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訴訟離婚,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話,該怎麼辦?

問:如果訴訟離婚,如果被告不出庭的話,該怎麼辦?

答:如果被告不出庭,而我們知道他的戶籍地的話,可以聲請戶籍謄本,然後請求法院公示送達。

問:他已經收到出庭通知了。

答:不出庭的話,到時候開庭的時候可以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問:這樣有勝訴的可能嗎?

答:要看整個證據顯現怎麼樣,如果法官認定你提出的證據都符合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能因為我們的一造聲請辯論判決以後,會判我們贏。

問:比如說他的證據裡有兩張驗傷單。

答:兩張驗傷單要來告他離婚,說有虐待的事實?

問:對。

答:要看法官在自由心證的認定,兩張驗傷單是不是已經達到虐待的階段,因為法律是以虐待為要件,以前曾經有個判例,就是說先生罰太太拿臉盆半蹲,半蹲他認為是虐待,但是一樣的事實,可能法官會有不一樣的心證。

問:如果說贍養費跟小孩子的扶養權可以爭取得到嗎?

答:原則上孩子的扶養權要看整個方向,對小孩子怎麼樣比較好一點,所以他會參照社福人員的意見來做一個判決,看怎樣子對小孩子比較好。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者。二 與人通姦者。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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