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薪水

問:我被人家倒了八十幾萬,我已經去告他,法院已經判決下來,他現在人跑掉了,我要怎麼做?

答:他有沒有財產呢?

問:沒有。

答:沒有財產的話,要等他有財產才能執行,你是利害關係人,因為你有執行名義了,所以要去國稅局查他有沒有所得的收入。

問:可是他現在已經搬走了,我不知道他的地址。

答:但是可以看他在哪裡上班,有報稅資料,然後就可以找到他在哪裡上班,查封他的財產,來請求薪水上面的支付。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 115- 1 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