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協議離婚後請求撫養費

問:我朋友跟她先生離婚之後,協議書約定把小孩的監護權給女方,然後男方每個月要給小孩伍千塊教育費,可是從離婚到現在都沒給過,該怎麼辦呢?

答:原則上契約上有這樣訂定了,所以依照契約的關係,他要給這筆錢,現在他不給就算是違約。女方可以依照契約關係來主張他應該給付多少錢,所以還是要打官司。

問:民事訴訟是不是?

答:不然的話你就先聲請調解吧。能夠讓他出來當面談一談,錢拿出來就好了。

問:可是對方現在找不到人,他的戶籍是放在戶政事務所裡面。

答:找不到人還是要打官司,要提起民事訴訟。

問:狀紙應該寫哪一類的狀紙?

答:狀紙應該寫民事狀紙。因為當事人不在住居所,假設他在收得到的話,當然是支付命令,對方若是收到沒有異議就確定了。但是因為他收不到,所以寄出去可能無效,沒有辦法發生效力,所以到時候還是要打官司。

問:他的被告只能寫名字跟他的身份證字號,因為地址就不清楚。

答:要寫戶籍地的地方,戶籍就寫戶政事務所的地址。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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