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 星期三

請求借款之強制執行


問:人家欠我一筆錢,我去起訴後,裁決也已經確定,法院發給我要繳千分之幾費用的債權證明,也到國稅局去查。他沒有財產,但是我知道他在哪裡工作,他的薪資卻沒有報所得稅。

答:所以你還是要去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執行處發函給公司,要扣他的薪資。

問:可是他的公司也沒有申請牌照、營業照,什麼都沒有。

答:還是要請他公司來函錄法院。

問:他是一家商店,他現在在那邊工作。

答:所以法院還是要發執行命令給商店的負責人。

問:如果負責人他不理睬呢?

答:他會作答覆給法院,法院會依照他的答覆來做處置,所以你就先發函再說,先請法院執行財產。

問:我都已經查過了。

答:因為你確認他有在裡面上班,只是他沒有報稅而已,所以在公開的資料裡面看不到他的薪資,你只能口頭上說他有上班而已。

問:問題就是他不承認他在那邊上班。

答:所以到時候便舉證問題而已,看對方如果說有收入,但是老闆發函給法院是假的話,可能這部份還會有其他法律問題也說不定。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 115- 1 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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