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

詐欺之構成要件

問:我在網路上認識一位網友,他向我借銀行的帳戶,但是當時我並不知道這是一個詐騙集團,現在因為如此,我被懷疑是詐騙集團的洗錢假帳戶,近日就要開庭,想請問在這種情形下我是否可以反告她詐欺呢?

答:原則上,「詐欺」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如果因此而造成財物的損失即為「詐欺既遂」, 若未造成財物損失但已著手實施詐騙的手段時,則為「詐欺未遂」,此二著皆應受刑法上的處罰。但若以此進行訴訟時,必須取得相關的證據,因為當對方否認詐欺時,您就負有「舉證責任」,所以應該將相關的證據,例如:網路上聊天的內容資料等等下載保存,以便舉證,否則如果無法提出相當的證據,則法院亦無法受理。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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