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 星期二

引誘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問:我弟弟之前因為在網路上提供援助交際的網站上有留言,之後他的電子信箱收到高雄某分局警員的留言,說他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要請他到警局約談,如果我弟弟沒有到警局約談,是否違犯哪些法律呢?

答:警方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該條例是處罰對未滿18或16歲之人為媒介、引誘等,進行性交易之行為。但是在這種情形下,你必須要能清楚知道對象是未滿18或16歲的未成年人,且引誘或是協助他進行性交易的行為,這樣才能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構成要件而成立此罪,假設並沒有這樣的故意或是沒有引誘的行為時,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犯罪的。原則上警方如果有約談時,還是應該主動詳實的報告,說明並非要引誘或是媒介未滿18或16歲之人為性交易之行為,只要不構成這些行為,當然在法律上就是無罪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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