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鄰居告我毀損他的摩托車,但是監視系統並未拍到我,他卻說我在那裡出現過,現在因為這件事把我告到法院,法院還未開始審理,然後又在我的住家門口貼上我是破壞者,那我想請問律師我可以告他誹謗嗎?
答:如果你沒有犯這樣的行為,他又故意要誹謗你的名譽,在門口貼上誹謗你的話語,這種情形當然構成誹謗罪。如果他僅是用文字的話,刑責是比較重的,所以有這種情形你可能要先照相存證起來,照起來後當作是證據。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你必須要提出告訴以後,司法單位才會去處理的。
問:因為他並沒有署名,只是把我的側身,例如:身高、體重等描述,並沒有把我的住址或名字公佈出來,這樣也可以構成告他的要件嗎?
答:因為犯罪是以犯罪故意為成立要件,如果他要故意誹謗於妳,而且可以很明確知道對象是你的話,當然可以告。而且描述的特徵就只有你符合,住同一棟樓的人大家一講就知道是你,如此明顯的話,那當然是有誹謗的意圖。但是如果很不明確,不能證明是你的話,在此情況下,當然你無法證明他是對你意圖誹謗,可能會無法構成誹謗罪。基本上對於所誹謗的事實,縱使是不幸證實是真的話,在此情形下還是可能認為是不法的,假設你沒有犯這個罪,他很明確地指認是你,就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哇~ 叔叔感覺好像很厲害..
回覆刪除請問如果親眼親耳聽到的,也可以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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