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

問:我住一棟五樓的公寓,公寓的五樓有加頂樓,五樓的住戶用了一個大型的帆布廣告,費用是他在收,但是他妨害了我們發生火災的逃生平台,就這個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假設是五樓公寓,一般有可能是屬於舊的公寓大廈,這公寓大廈是以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所以建照執照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後以申請核准的建照執照,是屬於新的公寓大廈。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號以前已經核准可以蓋的建照執照,是屬於舊的公寓大廈。新舊的差別在於公共基金等的相關規定,但是如果他是屬於舊的老式的公寓大廈,基本上頂樓平台的使用要看當時的約定如何。當時約定如果平台是屬於頂樓住戶使用的話,當然使用也不能違反其他的規定,也不能為違反公共安全的規定。所以假設說他的使用有可能涉及違反廣告物的法令的話,可以由此方面來檢舉,如果他確實有涉及公共安全的話,我們也可以要求拆除,因為基本上他的使用必須在合法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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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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