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效力公司上班多年,日前卻收到公司將進行被併購通知,大批舊有員工將有可能面被遣散的可能,小明想向會計部門查詢有無資遣費可領取?並且雇主應於多少時間前通知員工做離職準備?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目的是為保障員工權益才有這樣規定。另上開條文所謂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係指『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等情形。
關於資遣費,小明的公司係以上開六種情形其中一種或數種理由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依 下列標準給付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又公司未給付時,依同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雇主將遭科處罰金,且雇主仍應給付小明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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