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日 星期一

暴力討債

問:我想問我有銀行債權、卡債、還有電信業者的電信費,請問他有權利查封我以外的人的財產,或是家人的財產嗎?

答:基本上,你的財產是你的,你的債務也是你的,那你現在滿20歲了嗎?

問:對,滿了。

答:所以他不能對你的家人來查封。

問:如果他用電話的方式,說他什麼時候要來我家登門拜訪,或來進行查封的話那要怎麼處理?

答:查封是由法院來查封,不是由他們來的,如果法院來查封的話,查封錯的話,馬上跟法院的書記官講查封錯了,這東西是某某人的。

問:因為我家人常聽到這一類恐嚇的電話。.

答:如果真正有恐嚇的話,可以錄音起來,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誰的話,可能要查對方是誰,然後告他恐嚇罪。

問:那是公訴罪嗎?

答:對。


強制執行法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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