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票據借款的請求權時效
問:大約是在三年前我借人家錢,大概是二十萬左右,他當時是開他大哥的票,他也有背書,後來跳票了,就是沒辦法支付。我想請問一下有沒有辦法就這張票,我有沒有辦法跟背書人追討這筆債務?
答:假設他跟你借款,然後又開票給你,那麼開票人你當然也可以跟他要,所以你要先看開的是支票或是本票?
問:是支票。
答:如果是支票的話,從支票到期日開始,對開票人的請求時效是一年。
問:就只有一年?
答:對於借貸人則有十五年的時效。
問:所以說我們沒有簽借據也可以請求?
答:沒有簽,如果口頭約定而且有證明或是其他證人可以證明的話或是他自己承認的話都是可以的,還是屬於借貸關係。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票據法第 22 條
(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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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查知債務人往來銀行
回覆刪除一、因國稅局無法提供利息低於1000元以下所得資料,依現在低利率
計算,在活儲帳戶內每月存款約須40萬才有利息高於1000元以上所得
資料
二、法院回文稱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能協助查詢。
三、債權人很難自行查詢,查得之資料亦不一定正確,只能亂槍打
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