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債權請求權時效

問:之前我有借錢給人家,比如說我借他一百萬,因為沒有全部還清,法院判決他只能還八十萬,照這法院的判決,那還有二十萬的部份可以繼續追討嗎?

答:基本上,欠你多少錢,如果說還沒到期的話,法院是不能判的。如果已經到期的話,當然法院可以就已經到期的部份宣判,所以假設是全部到期那當然可以全部向他要,不一定是只有八十萬。

問:法院認為對方還八十萬,那判決裡面還有說其餘二十萬部分,你可以繼續追討,那請問一下,追訴期是幾年?

答:一般借貸的話,追訴期是十五年的時效。從到期了應該給你,但是不給的情況開始以後,十五年內就要主張,如果超過十五年就無法主張借貸了。

問:現在那個人已經在上班,但是上班的地點我不曉得,可是目前已經知道他有上班,而且他的月薪大概五萬多塊。

答:所以你可以拿這判決書到國稅局去申請他的相關資料,例如有薪資的話就有報稅資料,可以知道他在哪裡上班了。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 115- 1 條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1 則留言:

  1. 打擾了 想請問 車禍在法院達成和解 若對方不履行的話 我方債權有多

    久時間 因為有人說2年 又有人說5年 還有人說15年 很困惑

    那這時間是從對方有遲延開始計算 還是我方寄了存證信函後開始計算呢

    問了法院法律諮詢部門 這些他們好像也不是那麼清楚 講得有些模糊

    抱歉 麻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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