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拋棄繼承之範圍

問:我親戚過世後,要拋棄他的遺產繼承權的範圍包括哪些,他是我的二叔,那我的父親是不是也要拋棄繼承權?

答:基本上,繼承人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開始繼承財產。假設他的債務比遺產多,你不願意繼承也可以,如果不願意繼承,那就要跟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在死亡之後兩個月內辦理拋棄,如果超過兩個月就無法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所拋棄的是所有的債權及債務,包括遺產以及所欠的債務都拋棄之後,你就沒有承擔的義務,所以他的範圍是包括死亡者本身所有的債務以及債權,都包含在他的財產裡面。至於有兩個繼承人的話,其中一個繼承人拋棄了則另一人就要承擔全部,所以在此情況下,另一人如果認債務太多了,他有可以聲請拋棄繼承,當然,也是要在兩個月內拋棄,不然只有一人拋棄而另一人沒有的話,則整個債權債務就移到另一人那邊了,而他所負擔的責任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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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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