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詐欺與請求返還借款

問:我朋友參加單身協會,認識一個超人氣的男生,那個男生跟她交往不到半個月就跟她借一百多萬。我們現在想要提出告訴,應該怎麼做呢?
答:如果借錢借了一百多萬,當時有借據的話,可以拿借據跟對方來請求。如果沒有借據,但對方有開本票,可以根據本票來強制執行。如果什麼都沒有的話,那就需要證人。她當時給他錢的時候,是拿支票,還是現金給他?

問:他有寫借據,我們也到法院告他詐欺,這個案子已經成立了。他駁回了以後,我們又上訴,現在我們出庭的費用是我們自付,變成是我們都要負擔這個費用。想請問律師,我們怎麼樣作才可以讓對方負擔費用,把整個案子丟給他?

答:因為在法院你要主張的話就要當原告,原告當然要先起訴,才可以行使告訴權。如果他有詐騙的話,就可以告他詐欺,由法官認定所有詐騙的事實,如果沒有詐騙事實,純粹單純接待愛意,那詐欺事實不成立,所以當詐欺罪不成立之後,你可以要求他民事的賠償。民事償還的部分,欠一百多萬,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一百多萬,那也是要寫狀紙到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借貸的款項,當然告訴人要先預繳裁判費,以後由敗訴的一方付,但是你要打官司須先預繳裁判費,打官司也是你要去法院,當法院裁判下來,你可以看到裁判的內容,判決確定以後,你就可以查封、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裁判費並不是全部由你負擔。


民法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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