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香港當紅偶像陳冠希與阿嬌春宮照被惡整貼網路上

今日蘋果日報頭版斗大新聞,香港當紅偶像陳冠希與Twins阿嬌遭香港網友以電腦移花接木合成兩人春宮照,並陸續貼於香港討論區的成人貼圖區,當日即引起網路上一片嘩然,並爭相點閱。當事人陳冠希與阿嬌皆出面指責遭移花接木,並表示即將採取相關法律行動。(此新聞引自97年1月29日蘋果日報頭版)。當中,將該不雅的照片貼於網路上的網友,可能觸犯了法律上哪些刑責?
解析:

網路漸漸成為一般人生活上的重要資訊管道,關於類似這樣的事情,也偶有所聞,過去也曾發生過情侶分手糾紛,男方心有未甘,竟將兩人過去甜蜜時的親密照公諸於網路上,供網友自由觀賞,以達報復女方分手的手段。除此之外,隨著3C科技發展,近年也興起將個人照片置於著名網站,讓網路上網友自由點閱自己的照片,也漸成為年輕人的新潮流。當然,也不缺乏秀過頭的年輕人,都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上刑責。

將性愛或裸露身體重要部位的圖片置於網路上供人瀏覽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即散布猥褻物品罪,且將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所以本案例中,如發生在台灣,將所謂春宮照放置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點閱瀏覽,如此之貼圖行為,便有可能成立此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另外,如果像過去有案例,男友為了報復女友劈腿分手,故意將過去兩人甜蜜性愛照片放於網路上供人觀賞,並在照片旁註釋此女「人盡可夫」、「公車」「北港香爐」等惡語,如此之行為,除觸犯上述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外,還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的公然侮辱罪或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的誹謗罪。所以,時下年輕人在一時衝動或大膽秀出自己之前,可要多加三思,否則除了面臨刑法處罰之外,更將面對難以彌補的痛苦與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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