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事件前情提要:今年二月十一日凌晨洪其德在墾丁酒駕,將婦人撞飛卅公尺,當場慘死,而爛醉如泥的洪其德在肇事後就躺在現場鼾睡,經送往恆春醫院抽血檢測,發現酒精濃度高達一點二八,隔日上午洪其德酒醒後接受檢警偵訊,並以十萬元交保。
二、 該酒駕可能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如下:
二、 該酒駕可能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如下:
1酒駕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2酒駕撞死人又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3酒駕肇事逃逸又會如何呢?4酒駕累犯會加重刑責嗎5累犯會面臨坐牢之情況嗎?
三、 各問題解析如下:
(1) 酒駕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
酒駕之行為,目前實務依駕駛人當時酒測值分別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不得駕駛之情形,其第二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所以如超過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時,則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如果酒精濃度超過0.55時,其酒駕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其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洪其德開車時酒精濃度已高達1.28,顯高於0.55,故其酒駕之行為,應會構成本罪。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 酒駕撞死人又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
酒駕撞死人之刑責,除如上述第一題中所討論之刑法第185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外,尚還需為撞死人的行為負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其規定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所以除非故意駕車撞人之外,一般如有交通車禍,即被認定為有過失,而如交通意外撞死人,即須負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刑責。
另外,補充一點,酒駕撞死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 酒駕肇事逃逸又會如何呢?
酒駕肇事逃逸的部分,除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三的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之外,尚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四「肇事逃逸罪」,其規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之後逃逸,即會構成該條之刑責。然,成立本罪,就不再另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其規定為「(一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四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所以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將會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4) 酒駕累犯會加重刑責嗎?
關於累犯係規定於我國刑法第47條以下,其規定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以,累犯指的是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因此,如果本案件中之藝人曾有過其他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此時即可能生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問題。
(5) 累犯會面臨坐牢之情況嗎?
行為構成刑法上犯罪,而暫不刑事執行者,即指的是刑法第74條以下「緩刑」,緩刑制度乃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特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特定條件則例如未曾故意犯罪而獲宣告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等情況。而如未具備有緩刑之條件者,則需於特定時間準時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刑期。而累犯之人,通常難具備緩刑之特別情況條件,所以累犯通常應接受刑事執行,而難以辦理緩刑。
三、 各問題解析如下:
(1) 酒駕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
酒駕之行為,目前實務依駕駛人當時酒測值分別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不得駕駛之情形,其第二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所以如超過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時,則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如果酒精濃度超過0.55時,其酒駕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其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洪其德開車時酒精濃度已高達1.28,顯高於0.55,故其酒駕之行為,應會構成本罪。另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 酒駕撞死人又會面臨什麼樣之刑責?
酒駕撞死人之刑責,除如上述第一題中所討論之刑法第185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外,尚還需為撞死人的行為負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其規定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所以除非故意駕車撞人之外,一般如有交通車禍,即被認定為有過失,而如交通意外撞死人,即須負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刑責。
另外,補充一點,酒駕撞死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 酒駕肇事逃逸又會如何呢?
酒駕肇事逃逸的部分,除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三的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之外,尚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四「肇事逃逸罪」,其規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造成死傷之後逃逸,即會構成該條之刑責。然,成立本罪,就不再另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其規定為「(一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四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所以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將會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4) 酒駕累犯會加重刑責嗎?
關於累犯係規定於我國刑法第47條以下,其規定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以,累犯指的是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因此,如果本案件中之藝人曾有過其他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此時即可能生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問題。
(5) 累犯會面臨坐牢之情況嗎?
行為構成刑法上犯罪,而暫不刑事執行者,即指的是刑法第74條以下「緩刑」,緩刑制度乃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特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而特定條件則例如未曾故意犯罪而獲宣告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等情況。而如未具備有緩刑之條件者,則需於特定時間準時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刑期。而累犯之人,通常難具備緩刑之特別情況條件,所以累犯通常應接受刑事執行,而難以辦理緩刑。
您好!
回覆刪除不好意思打擾您了!
我是上網查一些法律相關問題
剛好路過您的網站!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媽媽在96年11月出車禍
對方是酒駕
還沒和解
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跟我說若對方不肯賠償我們
就要我告對方
之後對方一直對我們不聞不問
這幾天收到一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簡易判決"請問這份是什麼?
表示不在開庭了嗎?
我們現要提出告訴該怎麼做呢?
我曾試著到地方法院問該如何做..
得到的答案都是一個推給另一個
沒人告訴我該怎麼提出告訴
推到最後..叫我買一份______狀
也沒教我們如何寫..?
叫我旁邊看範例...問題是範例也都跟我
手上這份一樣...內容是空白的
請問我該怎麼辦?真的好沮喪很無助..
能麻煩您幫我解答一下嗎?
我會超感激您的!謝謝!
祝福您一切順心!
不應喝酒絕對沒錯
回覆刪除我是在說真ㄉ
不然會下地獄(戛然而止:歸謬證法仍知道)
不可以 為酒做廣告
與當酒ㄉ支持者
與當 酒ㄉ男女主角(不要販賣武器)
( <br /> <br /> 我最近幾乎一天一瓶黑麥汁,前陣子買水果也買了甜
柿,是沒一口黑麥一口柿子啦,不過間隔的時間並不會很長,好像也沒中
毒的現象,黑麥汁跟啤酒不同啦!又不含酒精,如果你仔細看黑麥上的營
養標示還含有蠻多維他命B群的哦~<br /> 參考資料 自己經驗<br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21402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