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 星期五

藝人陳冠希性愛照事件

陳冠希性愛照事件之法律問題:

一、 本事件前情提要:香港藝人陳冠希與多名女藝人之性愛照,因陳冠希電腦送修,導致原存於電腦裡之性愛照曝光,並於近日被新聞炒得沸沸揚揚。

二、 案例中可能涉及之問題如下:

1拍性愛照之行為有無任何刑責?2將性愛照放於網路上會有何刑責呢?3將其性愛照散布之第三人,又將面臨如何之刑責?

三、 各問題解析如下:

關於陳冠希新聞事件,新聞事件爆發當天,本所第一時間就在本所網誌對此簡單發表過法律文章。

(1) 拍性愛照之行為有無刑責?

此部分應分為兩部分來討論;

(一)是陳冠希於性愛拍攝時,如雙方皆知道有正在拍照之情形,只要該性愛照片不公開散布,拍攝性愛照片的行為本身應不構成任何刑罰。

(二)如果陳冠希拍攝性愛照片時,係以偷拍之方式拍攝,亦即對方不知情下,其偷拍行為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其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如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而偷拍者,則依刑法第315條之二(圖利妨害秘密罪)第一、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將性愛照放於網路上會有何刑責呢?

將性愛照片置於網路供人觀賞之行為,亦分兩情況分別討論;

1、將自拍之性愛照置於網路上供觀賞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其規定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另,如將「偷拍」的性愛照置於網路上供公眾觀賞,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二(圖利妨害秘密罪)第三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3) 將其性愛照散布之第三人,又將面臨如何之刑責?

因該照片是否屬於自拍或偷拍,而容有不同規範,分別討論如下;

1、如第三人將「自拍」之性愛照散布於眾,其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其規定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另,如該性愛照如係「偷拍」之內容者,則該第三人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二(圖利妨害秘密罪)第三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為,其散布者為偷拍之內容,故除為了保護善良風俗外,尚保護被偷拍之內容不被散布,也算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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