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子女出生登記應備條件與文件如下:
新生兒出生30日內,需辦理出生登記,由下列為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時)
申請人應備證件:
1.戶口名簿
2.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出生證明書
5.子女從姓約定書
Q:我今年25歲母親家已無男丁可繼祀,而本省習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我要如何申請來改為母姓呢?
A:緣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參見下列條文),父母應於出生登記前約定子女姓氏。
民法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故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故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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