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成年與未成年人如何選定姓氏?

Q母親沒有兄弟,若想要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及從母姓,應具備哪種證件?

A子女出生登記應備條件與文件如下:

新生兒出生30日內,需辦理出生登記,由下列為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時)


申請人應備證件:

1.戶口名簿

2.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出生證明書

5.子女從姓約定書

Q:我今年25歲母親家已無男丁可繼祀,而本省習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我要如何申請來改為母姓呢?

A:緣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參見下列條文),父母應於出生登記前約定子女姓氏。

民法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故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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