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中王男與黃男為舞女爭風吃醋,王男先夥同友人強押黃男談判,並出言恐嚇黃男勿與該舞女交往,而隔日黃男即教唆青少年對王男報復,最後釀成王男死亡悲劇。而當中所牽涉之刑法問題,解析如下:
(一) 關於王男先強押黃男,並出言警告黃男之行為部分:
王男強押黃男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其規定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另外,如果將人拘禁於一定處所,而無法自由行動,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規定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王男出言警告黃男之行為,如果內容係以加生命,身體等事恐嚇黃男,並致危害安全者,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其規定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而黃男教唆二十多名青少年圍毆與殺害王男部分:
(1) 該二十多名青少年共同圍毆王男之行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共同正犯,其規定為「(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二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同正犯部分,乃依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如該刺殺王男之青少年,係基於殺人故意,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其規定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另,黃男教唆青少年圍毆王男之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9條教唆犯規定,其規定為「(一項)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二項)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所以,黃男教唆青少年圍毆王男,將可能成立刑法上教唆傷害罪,依傷害罪處罰之。但黃男如係教唆青少年殺人,則可能成立教唆殺人罪,而依殺人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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