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3日 星期四

白骨袋屍案

案例:

據蘋果日報3月10日記者劉人瑋、洪振生報導,上週三於屏東經路人發現裝於黑色塑膠袋棄屍之白骨後,經過警方辨識白骨身分後,仔細推敲案情之後,發現鄭姓死者家人似有隱情,而加以偵辦後認定鄭父涉嫌重大,於是將鄭父加以逮捕偵辦。鄭父始供出其將次子勒斃後,與鄭母將屍體載至屏東獅子鄉產業道路旁棄屍。

解析:

本件案情發展乃是因為鄭姓死者長期酗酒,動輒鬧事、毆打其妻女或者回家向其父母討錢鬧事,於去年12月27日酗酒後再度回家向父母要錢,經警察到場協調請鄭姓死者離開,但該日下午鄭姓死者攜帶水果刀再度返回其父母住處討錢,經鄭父將刀打落後並以紅色塑膠繩勒斃其次子。

關於鄭父將其次子勒斃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其規定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因為鄭姓死者當日下午至其父母家中討錢時,係攜帶水果刀前往,並且當場亮刀威脅鄭父給錢,關於此種情況,鄭父是否可得主張刑法上正當防衛?關於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受侵害之相對人是可藉正當防衛加以防免自己法益受到侵害,是以本案例中鄭父面對其次子拿刀要脅給錢,是可以採取一些防衛措施的,但防衛之手段仍應合法、合理,更不能藉由正當防衛達變相侵害對方之手段,而導致法律秩序之失衡。故本例中鄭父將死者手中打落之行為,若因而造成死者手部傷害,鄭父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而使傷害罪不成立;但如果以塑膠繩將其次子勒斃,顯然已超過法律上賦與之正當防衛程度,而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所以仍將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罪。

再者,鄭父將其次子屍體載至郊外棄屍之行為,可能將成立刑法第247條第一項遺棄屍體罪,其規定為「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鄭母協同鄭父前往移棄屍體之行為,將可能成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其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所以依刑法第247條第一項與第30條之規定,可能成立幫助遺棄屍體罪。


1 則留言:

  1. 選舉也可以是一首民主交響曲





    總統大選其實是一項大型民主活動。





    或許台灣人的民主思想與民主素養,在

    質方面與整體性都還有待提升,



    但是,



    身為總統候選人,其民主思想與民主素

    養則就不可與市井小民一般。





    總統大選剩兩天就要落幕了。



    這幾天,短兵相接,大場面的衝刺、造

    勢活動,一場比一場大聲──



    呼喊聲與戰鼓聲。



    假如用交響曲來比喻選舉,這一串的激

    情,應該就像交響曲的尾聲──



    定音鼓激烈震響;



    交響曲在結束前,必定有一段震天價響

    的齊奏,尤其是定音鼓;



    整首曲子,此時的音量必定最強,



    從指揮、演奏者到聽眾,至此,都達到

    最高潮。



    這時,舞台上,指揮的雙手在一陣強力

    的抖動之後,



    瞬間,緊促握收雙拳,收在額頭之前,



    樂曲結束,全場"一切"靜止;



    樂團最後方的定音鼓的樂手,快速張開

    雙手,扶按在鼓面上──消音。





    假如這首民主交響曲,也有「安可

    曲」,千萬不要是西貝流斯的芬蘭頌;



    而是韋瓦弟的四季,是春的天使與牧

    童。





    開票之夜,除了台灣人關注、矚目大選

    結果;



    更是,世界各大媒體聚焦所在。



    希望,屆時,不要是贏的囂掰;



    輸的怒吼,甚至,再度重演四年前的不

    民主的抗爭。





    期待雙方的指揮,能展現民主風度,



    不要再鳴奏低沈的渾音,如芬蘭頌;



    適合的,應該是告訴台灣人,春已然到

    來。



    同時,讓全世界明確認識台灣─Free

    Taiwan─自由、民主的台灣。



    倘若我們能將台灣這次的民主活動,畫

    下完美的句號,並傳播到全世界,



    相信,



    一定會有媒體在作雙T的深入報導時,

    將台灣與中國作比較、區分,



    甚至於區隔。





    最後,



    殷切盼望,藍綠,322開始,



    大家都放下,放下,放下個人,台灣至

    上。



    終結藍綠兩極對立的漏斗型政治;



    替代而起的是,橄欖型政治,藍綠擺兩

    邊,理性放中間──台灣放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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